□通訊員 劉士豪
本報訊 日前,太康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代發(fā)貨物缺斤少兩等問題引發(fā)的糾紛。
許某某在某短視頻平臺經營一家線上店鋪,該店鋪主要銷售農產品。2025年10月,許某某與從事電商代發(fā)的朱某某達成協議,約定許某某向朱某某支付貨款,由朱某某為其店鋪代發(fā)松子,并保證松子質量良好且足斤足兩。
然而,在銷售過程中,許某某店鋪的大量消費者反饋,收到的松子存在缺斤少兩、少發(fā)漏發(fā)、空殼壞果等嚴重質量問題,導致大批量退貨退款。許某某多次與朱某某協商未果,遂訴至太康縣人民法院,要求解除合同、返還貨款并賠償損失。
太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許某某提交的店鋪后臺消費者關于松子質量問題的差評反饋等證據,能夠證明案涉松子存在與雙方約定不符的質量問題。因此,法院對許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貨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。同時,許某某作為經營者,在收貨前未盡到基本的查驗義務,對自身損失的產生存在一定過錯,且其主張的店鋪罰款、預期利益等損失缺乏充分證據,故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。
承辦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:在進行網絡經營合作時,務必妥善保存商品宣傳頁面、下單記錄、支付憑證以及與對方的聊天記錄等。一旦發(fā)現商品存在質量問題,這些將成為維權的核心證據。當購買到不合格產品時,消費者有權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向銷售者或生產者要求退貨、賠償損失。消費者權益保護,需要每一位市場參與者依法行事,共同構建安全、放心的消費環(huán)境。